跳到主要內容區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壹章 目的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秩序與安全,期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貳章 職掌
第二條 學生宿舍收費及管理、住宿生生活輔導、宿舍安全維護、行政綜合協調事項等,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策劃。
一、宿舍輔導員:由學生事務處人員兼任,辦理學生宿舍申請、費用、分配、入住、退宿。
二、宿舍自治幹部:
(一)為住宿學生擔任自治幹部,成立『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幹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宿自會)』,宿自會為宿舍自治最高決策單位,代表全宿舍住宿生行使自治權,並協助學生宿舍安全管制、規劃生活規範、環境清潔維護、設備管理修繕、住宿生意見反映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由寢室長、樓長及會長組成,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之。寢室長由各寢室住宿生推派1人擔任。男、女宿舍分別各置樓長1名及副樓長1名,由二年級以上男、女住宿生中產出,經由樓長及副樓長之中遴選1人擔任會長。
(三)宿舍自治幹部樓長和副樓長於任期內得減免全額住宿費用,限住一般雅房房型。
第叁章 申請
第三條 宿舍申請以一學年為原則,費用分上、下學期各收取一次。
第四條 新生及在校生請於學務處網路公告開放宿舍申請期間,分別至本校網站登記。
第五條 住宿申請優先順序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具外籍生身份。
四、擔任宿舍自治幹部。
五、大一新生、原住民專班學生 第六條 依上述優先分配後若仍有床位,則依大二學生、大三學生、大四學生、延修生 繳全額學雜
費者 順序辦理,戶籍所在地於基隆市、台北市以外者得提出申請,或有特殊狀況者, 經 向
學務處申請核准 後 入住 。
第七條 學生申請住宿應填寫住宿申請表及繳交住宿保證金2,000元,並接受本辦法各條規定事項,經學生本人及家長簽名同意後始得申請。
第八條 學生住宿申請之核定,由宿舍輔導員初審,學務處彙整後,陳學務長核准後公布。
第肆章 分配
第九條 住宿分配:
一、學務處依申請住宿學生名冊審核並安排床位。
二、僑生、外籍生依其混同住宿意願。
三、學務處因公共衛生或安全之需求,有權力調整住宿生床位,住宿生不得異議。
四、凡經學務處核准之住宿名單,未經報備核准不得擅自變更床位。
第伍章 進住
第十條 進住宿舍須憑住宿費收據向學務處辦理住宿,當學期住宿費除有正當理由並經學務處同意者外,均應於開學入住前繳清。
第十一條 於進住宿舍時、須以寢室為單位填妥住宿保證切結書一份,經寢室全體成員簽名後,交由學務處存查。
第陸章 退宿
第十二條 住宿期限一年為原則,住宿期滿不續住者應於公告時間內遷出。
第十三條 住宿生於學期中因休學、退學、轉學、自願退宿、勒令退宿,應於一週內辦理退宿。
第十四條 退宿時繳還房間鑰匙、大門門卡,寢室經檢查合格後,辦理離舍手續,申請退還押金,即可離舍。
第柒章 宿舍安全
第十五條 為維持宿舍安全與秩序,因故需外宿或晚歸者應於每日下午3點30分前完成線上請假程序,除有常態性工讀等特殊狀況,得採一次性線上請假,其餘違反者一律記點處分。
第十六條 因故外宿應依規定登記(外籍生須經國際兩岸事務處同意),未經登記者不得擅自外宿。
第捌章 宿舍規範及違規處理要點
第十七條 為維護宿舍安全及秩序,採違規記點制,以10點為限,做為住(退)宿申請審核之重要依據;或得依本校「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自住宿日起,凡記滿10點者,由宿舍輔導人員簽請退宿,並通知導師,學生家長,勒令於二星期內搬離宿舍;因違規扣點且未銷過者,新學期編排寢室一律優先排除。
第十九條 住宿規範及記點標準如下:
一、凡有以下行為者,記10點:
(一)在宿舍內有竊盜或吸食販賣違禁物品。
(二)在宿舍內有賭博、鬥毆、酗酒滋事行為。
(三)破壞宿舍重要設備及安全設施。
(四)私自轉讓住宿權利。
二、凡有以下行為者,記5點:
(一)儲放危險物品、易燃物品、燃放煙火、焚燒物品。
(二)私自更改冷氣電路或計費系統,規避計費器計費之情事。
(三)未經核准使用電暖爐、除濕機、微波爐、電磁爐、冰箱、等電荷量過大或易造成公共安全意外之電器及瓦斯用品。
(四)在宿舍內(非規定之使用場所)使用烹調器具(加熱或烹煮)。
(五)佔床位、惡意排斥室友進住。
(六)非住宿生未經核准進入宿舍或入住,記小過乙次。
三、凡有以下行為者,記3點:
(一)私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二)無故不參加宿舍消防及逃生演練。
(三)不配合宿舍各項相關行政規定。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打麻將。
(六)擅自更換床位。
(七)將宿舍門禁卡借他人使用。
(八)飼養動(寵)物。
(九)凡未經核准於宿舍內進行商業(買賣)活動,或宗教活動之進行,影響同學安寧、製造髒亂等行為。
(十)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經勸導無效者
(十一)不配合宿舍自治會所訂定之宿舍公約細則,經勸導無效者。
(十二)在宿舍內吸菸。(並依「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第一次記小過乙次、第二次記小過二次、屢勸不聽次學期不得申請住宿)
四、凡有以下行為者,記1點:
(一)未申請晚歸或外宿者。
第玖章 收退費標準
第二十條 經核定減免住宿費之住宿生,住宿費依勞動部規定之最低工資換算工讀時數,當學期須完成工讀時數,次學期才符合申請減免資格。
第二十一條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學生宿舍收費標準(附表一)
第二十二條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學生宿舍退費標準(附表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