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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 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
    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補貼額度:
    1.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000 元至3,0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三、辦理方式: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備妥文件後,於112年3 月6 日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文件:

申請資格

五、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1. 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3.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4. 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詳細相關申請規定與問,請詳閱「校外租金補貼 Q&A」
如有相關問題請至學務處洽詢
承辦人:劉弈辰
電話:(02)2423-7785分機608

                        校外租金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