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一、 | 依衛生福利部本年8月22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5號函(如附件2)辦理。 |
二、 | 案係將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修正為「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有關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 |
一、 | 依衛生福利部本年8月22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5號函(如附件2)辦理。 |
二、 | 案係將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修正為「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有關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