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辦法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服務學習」施行辦法
中華民國96年9月年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為建立人本、服務、關懷之友情校園及期望學生從服務學習中成長,養成勤勞負責、重視公益精神、勞動習慣、良好品德與正確服務價值觀,進而貢獻社會、服務人群,爰依教育部民國96年5月9日台訓〈2〉第0960068580號「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本校相關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服務學習施行辦法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政策之擬訂、統籌協調、執行與督導。每學期由本中心依實際開班情況與任務需求,訂頒『服務學習手冊』,據以推動執行。
本辦法之課程內容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就業務職掌範圍,協調辦理之。各單位分工如下:
(一)總務處:負責本辦法課程之環境區域規劃安排、各單位之需求申請等全盤工作之規劃。
(二)教務處:負責本辦法課程之法規修訂及課程排訂時間。
(三)學務處:協助本辦法課程之課程目標、政策指導、一般環境區域規劃、人力調派、記錄及考核。
(四)營繕組:負責協助校內環保區域工作分配與器具提供。
(五)體衛組:協助各資源回收及相關衛生保健事宜。
(六)各系科:負責內部各項責任區域、公差勤務之調配與及指導老師之選定。
(七)導師、勤務需求單位:負責各班服務學習學生之編組、評審及督導。
第3條
本辦法所定之課程為本校四技一年級學生必修課程(零學分,每週一小時),原則上每學期實施16週(每週實施乙節),必要時可視實際工作時數扣抵節數。
第4條
本辦法課程分為校內服務、社區營造與志工服務三類:
(一)校內服務:
1.服務學習課程以四技1年級學生為主要授課對象,由各系安排課程時段實施。
2.服務學習區域,包括系科各大樓內部及學校附近社區等周邊公共區域之衛生環境。清潔區域由總務處營繕組配合服務學習中心承辦人依實需劃分區域執行。服務學習項目,包括校園環保及其他各種校內外服務性工作。
3.參與服務學習各班應遴選正、副小組長,協助指導老師、勤務需求單位點名、分組、督導同學完成各項分配之工作。
(二)社區營造:
1.社區營造課程,由服務學習中心安排時程集班級實施(其餘時間亦於校內實施課程)至本校附近
社區實施「社區營造-我愛芳鄰」環保清潔服務工作,並由服務學習中心承辦人安排期程協同指導老師至社區執行該項課程。「社區營造-我愛芳鄰」環保清潔服務期程表,如附件一。
2.社區營造之服務區域與服務項目:
(1)社區營造區域:包括學校附近社區及中正公園遊客區等周邊公共區域之衛生環境。環保
清潔區由服務學習中心承辦人領隊劃分區域執行。
(2)社區營造項目:社區之道路、地面及公園遊客活動休憩區等環保清潔之服務性工作。
(3)參與社區營造課程之各班正、副小組長,應比照服務學習課程之規定,協助指導老師點名、分組、督導同學完成各項分配之工作。
(三)志工服務:
1.志工服務課程區分「校內志工服務」及「校外志工服務」。校內志工服務之授課對象為全校之志
願服務者為主;校外志工服務以大學部四技1年級學生為主要之授課對象。
2.志工服務區域與項目:
(1)志工服務區域:校內志工服務區域包括校內各處室行政單位、系科學術單位。校外志工服務區域:包括老殘窮關懷單位、醫療照顧機構、警消服務、公開性公益活動(如參與捐血、愛心募款、發票勸幕活動等)等相關愛心公益單位。
(2)志工服務項目:包括環保清潔、資料整理、文件繕打等相關工作。各單位應於學期開始前二週填妥「校內志工服務申請需求表」(如附件二)逕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以利上網公告甄選作業;志工員額需求多寡應先由各單位內部概算,避免不足或冗員之情形產生;志願參與校內志工服務之學生可自行至服務學習中心填寫報名登記表(附件三)。
3.校外志工服務項目包括環保清潔、愛心照護、才藝表演、社區營造、教育輔導、資訊科技及其他校外志工服務等工作。
4.校外志工服務得以個人、分組或全班為單位實施,各組、社團或全班亦應遴選正、副小組長協
助導師分組、連絡及督導同學完成各項服務工作。個人、各組、社團或全班於開學後二週內確認服務學習機構,並繳交個人「服務學習計畫書」(附件四),由學藝股長收齊交至服務學習中心審查;且應與受志工服務單位相關人員取得聯繫,以利該單位安排服務項目及時數認證等工作。
5.參與校外志工服務課程學生,每學期之服務時數至多不得超過全學期授課時數之2/3(約12小時),其餘1/3時數(6小時)應用於校內服務學習之工作項目。實施服務學習時段之作法,比照校內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6.未選擇校外服務學習之學生,其課程均依服務學習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各系負責分配工作區域。
第5條
本辦法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其成績之評定以及格或不及格計,每學期均及格者始得畢業。
服務學習考核應於每次服務課程結束後,由指導老師評審,填寫勞作教育記錄表(含點名)登錄於缺曠記錄系統,區分合格、缺席、不合格,交由各班服務股長或小組長送回服務學習中心組記錄留存。
社區營造考核應於每次社區營造服務結束後,由導師執行點名。
志工服務考核,包括下列兩種:
(一)校內志工服務考核:
1.校內志工服務每週以一節課為限,學生之考核應由各單位專人負責,並於期末填寫「學生校內志工服務評核與時數證明書」(附件五)送服務學習中心審核,表現正常學生其服務時數達16週者,得以扣抵全學期服務學習課程時數。
2.未修習本課程者得視其表現於學期末記功獎勵或頒發獎狀鼓勵。
(二)校外志工服務考核:
1.參與校外志工服務者,其服務期限自學期行事曆之第4週起至第15週止,共計12週,每週以1小時為限;亦可4週服務以乙次,每次至多以4小時計算,全學期校外服務時數累計最多12小時;透過服務學習中心轉介紹至共同合作之非營利事業機構者可折抵全部服務學習課程時數,共15小時。校外志工服務完畢後,由受理服務學習機構出具「學生校外志工服務評核表」(附件六),個人或小組於課程結束後2日內親送服務學習中心審核;扣除校外服務時數,剩餘之時數應用於校內服務學習,並由各系負責安排工作區域。
2.志工服務時間可擇課餘或假日實施,每次課程實施完畢後,請受志工服務機構出具正式之「服務時數證明書」(附件七);個人或小組長於2日內將「服務時數證明書」送服務學習中心彙整,服務學習中心依據服務時數證明核定可抵消之時數。
3.凡參與校外志工服務課程學生,均應將校外志工服務及校內服務學習之時數劃分清楚,勿混搖不清致使時數不合之情形發生。
凡參與服務學習學生,若於學期內參與本校社團之校外服務活動或於學期前之寒暑假,參與政府或民間公益團體之志工服務且有相關文件足資證明服務日期、時數者,得持證明逕洽服務學習中心辦理折抵時數作業,服務1日超過4小時以上至多可抵4小時。每4週結算月報表送交指導老師、系科主任備查。
學期結束時,綜合各班全學期考評記錄表由服務學習中心審核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成績。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校內服務」及「社區營造」成績計算:
1.全勤者:以85分計,班級服務股長及小組長加5分(90分) 。
2.缺席一次者 扣:5分(80分) 。
3.缺席二次者 扣:15分(70分) 。
4.缺席三次者 扣:25分(60分)。
5.缺席六次以上者:扣30分(55分)為不及格人員。
(二)「志工服務」成績計算:
1.全勤者:以85分計,班級小組長加5分(90分) 。
2.缺席一小時者:扣 5分(80分) 。
3.缺席二小時者:扣15分(70分)。
4.缺席三小時者:扣 25分(60分) 。
5.缺席4小時以上者:扣35分(50分)為不及格人員。
實施「校內服務」、「社區營造」及「校內、外志工服務」之學生,其課程若缺課或不合格者得實施補作,補作時間固定於每學期第9、14、17週週三申請後實施(以3次為限),缺課又未補課者,當節課列為不合格,全學期不合格節數達六次(含)以上者,列為不合格重修。
修習本辦法課程有特殊表現優良者,由各系科指導老師、勤務需求單位填寫學生獎懲建議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學生修習本辦法課程成績優良者及各班服務股長及小組長,除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獎勵者外,另有關在校學生申請各項獎(助)學金、申請工讀時,得依本課程成績列入審核評量標準要項。
老師部份: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開設服務學習課程或推動相關活動,擔任指導老師全學期表現良好者加5點。各系科單位主管或指導老師(含志工老師),具有特殊表現或事蹟者,由本中心另案簽請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第6條
本辦法課程之管理、執行暨相關行政事宜,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之。相關預算,由服務學習中心負責編列預算。實施課程有關之行政支援相關事宜(如清潔用具之採購、保管、維護、垃圾清運等),由總務處協調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