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學金申請訊息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一○九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依據:

  本會為國家培育英才,設置獎學金,以鼓勵 軍榮眷子女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等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要點實施之。

 

獎勵種類及對象:

  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四、五年級)、大學部、研究所(博、碩士

  班)等在學生(不含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

  及夜間部學生 與軍職帶職進修生),並具有下 列身分者。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1.研究生:

      家長為現役志願役軍人或具榮民身份之子女(含榮遺眷子女)。

    2.大學生及專科生:

      凡榮(遺)民未支領軍公教退休俸(不含大陸或遺眷半俸)、生補費、贍養金或階級

      上校(含)以上支領退休俸者,且未任 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而依規

      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子女。    

 (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卡(名冊)證明之學生。

 

獎勵方式暨獎學金金額:

 (一)研究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

 (二)大學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專科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八千元。

 

獎勵名額及評審方式: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每校研究生、大學生、專科生各 名,各校得依本會提供獎學金之名額及成績,實施甄選

    ,推薦績優學生,併申請表件函送本會 。研究生由本會審核資格無誤後給獎,另大學生、

    專科生部份,本會彙整各學校推薦名單,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協助審核資格

    無誤後給獎。

 (二)身心障礙學生:( )內分數請參考

    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身心障礙

    學生申請者,評選取 35 名給獎 :

    研究生 10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91.5)

    大學生 20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91.03)

    專科生 5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81.5)

 ( 三)低收入戶學生:( )內分數請參考

    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低收入戶

    學生申請者,評選 35 名給獎

    研究生 10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93.05)

    大學生 20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93.7)

    專科生 5 名(108年度得獎最低分 91.34)

 

申請手續:

  申請者應填寫本會規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可向各校承辦單位索印;或自行上本會網站下載)

  ,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成績單正本或經學校驗證之影本(須達下列條件):

    1.108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

    2.108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分)或A等以上,研究生則免。

  (二)身分證明:

    1.軍榮眷子女:檢附學生家長「軍人身分證」、「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  

      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影本;現任職公務機關(構)之榮民除檢附「榮民證」影本

      外, 另請檢附單位開立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2.身心障礙學生:檢附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3.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申請期限:

   各校可自行依照實際作業程序,規定學生送件起訖時間,本會自即日起受理各校函送申請表件

  截止日期為民國110年11月1日(以郵戳為憑),請寄台北市大安區安居街 98 巷 22 號黎明基金會

  收 (郵遞區號10672)。

 

公告及頒獎方式:

  經本會評定獲獎者,登錄本會網站公告。得獎同學之獎狀、獎學金支票以掛號函寄就讀學校轉

  發。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申請表件資料不全或未經學校承辦獎學金單位驗證核章者恕不受理。

 (二)軍榮眷子女學生獎學金得獎人員,本會悉依學校推薦名單给獎,請各校確按本會分配名額

    研究生1名、大學生1名、專科生1名送件;餘「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請學

    校彙齊申請表件函送本會統一評審(學生自行寄件不受理);經本 會核定獲選後,不得以

    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本會得依據放棄比例,刪減該校下年度推薦名額。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TEL:(02)23770726或23778713轉分機 610 洪秘書洽詢。

 (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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