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保護校園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健康,配合辦理菸害防制之相關業務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564號函暨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二、貴校應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事項如下:
           
(一)電子煙或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都是違法產品:
           
1、任何人使用,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規學生須由學校依規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處一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菸害防制法規定,校園屬於全面禁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設置示意圖標明禁菸範圍,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